8月25日,《保险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除了保险合同法的大规模完善,涉及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放宽的问题也触动保险业敏感神经。
重视投保人利益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保险法》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和自律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监管手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一直为人所诟病。保险事故发生后,部分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找出种种理由惜赔、拖赔、欠赔甚至无理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修订草案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对方补充提供。
为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修订草案还细化规定: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记者了解到,在修订草案(送审稿)中,保险合同法首次纳入了业内呼吁已久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
“加大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力度是保险法修改时明确提出的原则。”《保险法》律师郭玉涛向记者表示。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即使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但经过两年期限后,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
对此,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在保险合同中承认“不可抗辩条款”,能有效遏制保险业的销售误导,从根本上解决“理赔难”问题。同时,也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的合同利益、促进保险业诚信经营和发展的有效手段。此外,还对保险合同生效、受益人保护、被保险人权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允许投资不动产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考虑到保险资金运用既要满足行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又应兼顾安全和稳健原则,修订草案适当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他举例,修改内容包括将现行《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资讯,行情)、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增加了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不动产。
“有价证券范围更广,不仅包括了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更包括企业债和公司债。”业内人士分析,“不动产投资则可能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房地产投资。”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也不是什么新鲜事。”上述人士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人寿(601628,股吧)、中国平安(601318,股吧)、民生人寿、太平人寿、生命人寿、中意人寿等保险公司分别在北京CBD、金融街(000402,股吧)和中关村(000931,股吧)商圈购买了几千至几万平方米不等的写字楼。”
据了解,草案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投资形式和比例,只是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总体范围进行确定,出于资金运用安全和稳健的考虑,草案还明确了由保险监管机构制定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
2006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采取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保监会通过特事特批的方式已经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工作,但《保险法》的正式通过无疑将使这些做法制度化和规范化。”中信建投分析认为,“《保险法》修订草案最终若得以在全国人大通过,将对保险业的长远发展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