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南京市规划局获悉,该市近日出台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者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区)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准确、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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