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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纳税办法调整 二房东不享受5%纳税优惠

发布时间:2008-10-28  来源:  点击:
 

  昨天,市地税局发布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补充通知,自12月1日起,本市转租或再转租房屋者,将不能再享受到按5%综合征收率缴纳出租房屋相关税款的优惠。

  该通知明确规定,此次将出租房屋者按5%综合征收率纳税的适用范围,调整为仅适用于个人出租住房行为,转租、再转租行为,均要按照分税种的计征方式计算缴纳地方各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作者:赵鹏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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