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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房给无暂住证人员 将被罚

发布时间:2008-08-04  来源:  点击:
 

  8月18日,《广州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正式实施。记者采访了广州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今日就《规定》的居住管理方面为读者作权威解读。

  宾馆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

  去年年底,广州白云区嘉禾黄边村某出租屋发生一宗重大刑事案件,白云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出租屋屋主伍某(女,47岁,广州人)并没有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的身份资料。通过进一步审查,嫌疑人伍某供认其知晓承租人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在利益驱动下,仍然违法将房屋出租并隐瞒不报。警方依法对嫌疑人伍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随着《规定》即将实施,将房屋出租给没有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员的,房屋主人将被视作违规,分别处以警告、罚款。

  《规定》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到暂住地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暂住在宾馆、旅店、招待所的流动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住宿登记视同暂住登记。如租房,屋主必须申办房屋出租备案,履行出租屋管理的责任,如向承租人提供结构安全、消防合格的居住条件;凭流动人员暂住证办理承租登记,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配合管理部门查核承租人基本信息,掌握承租人居留动态等,落实对承租人管理的主体责任。

  出租屋主不得扣押暂住证

  《规定》明确要求,拟在广州市暂住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而来广州市学习、探亲、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的人员可以不申领暂住证。

  持有暂住证的流动人口,对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明确规定可循。如《规定》要求,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扣押、收缴流动人员暂住证,但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除外。街、镇流动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在规定的管辖范围内查验流动人员暂住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

【作者:陈翔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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