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好坏,往往会影响到小区住户们的生活质量,如果小区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草率”选择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小区住户们是不是就只能忍气吞声?
记者昨日从市房产管理局了解到,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透露,建设单位如果“草率”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
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管将被警告罚款
为小区业主选择一家优质物业服务企业并不简单,按规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标准》明确,如果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未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并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之外,还得缴纳3万元以下罚款。
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或不论总建筑面积多少,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影响,并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以及未及时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或建设单位曾因该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使用业主共用建筑设施最高罚20万
当小区业主们仍陆续入住新居的时候,小区开发商为谋取利益,在小区住宅靠近路边的大片墙面上印上了商业广告,并收取租金。对于这种情况,《标准》明确,如果建设单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虽未对业主共同利益造成影响,也没有造成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也仍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开发商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并对业主的共同利益造成了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业主投诉或群体性上访等矛盾纠纷的;或曾因违反本规定被有关部门处罚过两次以上,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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