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
辖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政府融资资金、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对象
拟确定的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拆迁拆除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材料供应商、协议采购或定点采购供应商等
要求
企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供应商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没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方具备承接项目的准入资格
本报讯 (记者刘洋)准备参加朝阳区政府建设工程项目、采购项目等招标的企业将先过一道“廉洁门槛”,提供检察机关开具的“无行贿犯罪证明”。
记者昨天从朝阳检方获悉,这项廉洁准入制度已率先在朝阳区实施。
据朝阳检方介绍,2010年11月朝阳检察院向朝阳区委、区政府发出相关建议,今年3月9日,由朝阳区纪委牵头,联合朝阳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6家单位,正式发布了《朝阳区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廉洁准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率先在朝阳区实施建设工程及政府采购领域的廉洁准入制度。
《办法》将使用财政资金和国有资金的项目均纳入监督范围。
《办法》实施3个月以来,朝阳检察院已先后为辖区内20个项目近70家单位进行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从招投标企业、代理机构及区委政府采购办跟踪,以评估准入制度实际运行状况。
朝阳检方通过试点项目与整体数据统计发现,目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全国范围内已有充分技术支持,除少数企业因事先了解不足未能及时查询外,大部分投标企业均能按时提交查询告知函证明自身“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