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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定骗购保障房最高可罚20万元

发布时间:2011-04-27  来源:  点击:
 

  本报深圳讯 (记者刘畅、高靖、崔宁宁 通讯员陈洪)昨天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五届八次会议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表决稿),骗购保障房最高可罚20万元的“严惩”条款正式明确。不过,此前拟对骗租、骗购者实行“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条款进行了差别化的“从轻调整”。《表决稿》第二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租行为的,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表决稿》第三条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有骗购行为的,终身不再受理其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

  有代表提出,《条例(修正草案)》第五条规定:“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责任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处罚太轻。最终《表决稿》将“处五万元罚款”改为“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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