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规定,经普查记录的违法建筑,符合确认产权条件的,适当照顾原村民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在区分违法建筑和当事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予以处罚和补收地价款后,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依法核发房地产证。
据了解,自1980年建市以来,深圳市由于经济高速发展,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多次违法抢建的高潮,违法建筑不断增加。据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议案透露,目前深圳市现存违法建筑总量已达35万栋。从1999年至2004年5年间,深圳抢建的违法建筑就达到10万栋。
为解决这一历史难题,深圳市多次采取综合整治行动,并于1999年、2001年和2004年三次出台相关法规和文件,进行强力治理。2008年底,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将违法建筑处理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日前出台的《决定》对违法建筑进行了清晰的定义,规定了五类情况都属于违法建筑,深圳将区别其违法程度,根据《决定》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分别采用确认产权、依法拆除或者没收、临时使用等方式,分期分批处理。
此外,根据深圳市政府向深圳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有关议案显示,经初步统计,深圳市房地产市场需求较大,而根据《决定》可以办理商品性质的房地产证的违法建筑数量相对较少,因此给社会带来的冲击较小。
据悉,深圳市政府将根据《决定》,尽快在12个月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明确不同时期违法建筑的认定程序,对登记机关的办理时限提出要求,简化程序,明确不按时申报的责任以及主管部门主动进行违法建筑处理、登记确权等;制定一个贯彻执行的具体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