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曾于去年4月8日发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通报“已经购买的经适房如果再上市,将执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分界线”为4月8日,在此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执行老办法;在此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执行新办法。
北京市政府昨日发布的《通知》中,符合经适房条件的家庭如果购买经适房,并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将延续“老办法”,即5年后上市交易,将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这意味着在4月9日至11日的三天里签订购房合同的经适房家庭,如果将该经适房再上市出售,将享受到较少的补交款项政策。
4月11日虽已成为新老办法的分界点,但仍有例外情形,北京34项重点工程的被拆迁户,再次上市销售经适房,只要房屋产权证满5年、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签订“购买经适房合同”的日期即使过了新老办法的分界点,仍执行老办法,享受“上市成交价10%”的待遇。34项重点工程名单可向市建委等部门查询。
名词解释
新房新办法:
满5年后可上市,出售时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根据原购经适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
如果当时经适房价格为3000元/平米,出售时,周边类似商品房为10000元/平米,补交款项为:(10000-3000)×70%=4900元/平米。
老房老办法:
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则是按照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算账:
如果将自己的经适房出售,出售价格为10000元/平米,那么所要补交款项为:10000×10%=1000元/平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