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0日起开始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办法”明确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必须满足的户口年限、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相关标准。
“试行办法”规定: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成员具有上海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含7年)以上;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所在区(县)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包括存款、非居住房屋、车辆及有价证券等家庭财产,人均不超过7万元。
“试行办法”还规定,申请家庭的全部成员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前的5年内,不得有转让房屋的行为。
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身人士,《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也作了一些人性化的安排: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凡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他规定条件,并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在30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副主任沈晓苏表示,上海2008年计划的4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开工任务已经全部落实,到11月份建设进度已完成投资的近50%,2009年上海还将继续安排40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