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加个人缴存业务。为解决欠缴单位逐步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又尽可能考虑单位承受能力,减轻企业负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允许欠缴单位(欠缴3个月以上)通过个人缴存的方式首先为新调入、新录用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逐步为汇缴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但个人缴存职工与汇缴职工在同一调整年度的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2、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时不再填写转移金额。为避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过程中,因转移金额填写错误造成职工多次往返情况发生,归集业务规定,单位或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时填写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清册》上不需填写转移金额。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为职工出具记载转移金额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清册》,与《转移申请书》和《转移申请书清册》一并作为到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办理资金转移的凭证。
3、取消《减少清册》的填写。单位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有汇缴人员减少的,不再要求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减少清册》,经办人只需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缴存(补缴)汇总表》上填写减少人数及减少的月缴存额合计信息。单位经办人员对减少人员情况不清的,可通过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www.housefund.cn或www.zfgjj.cn)查询上次汇缴至本次汇缴期间办理转出、销户、汇缴转封存职工的人数、月缴存额合计情况。
4、单位可随时为汇缴职工办理封存。单位有职工待销户或待转出的,在办理按月汇缴前,单位可随时为职工办理汇缴转封存业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