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销售。
据新华社8月11日报道,江苏省扬州市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可集资合作建房,具体管理参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房严禁向非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销售。
按照《实施意见》,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厂矿企业、农(林)场和住房困难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建设。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将纳入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