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杰
晨报讯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租住性质的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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