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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公租房 将合并房源

发布时间:2010-12-31  来源:  点击:
 

  将占据本市2011年公开配租配售的政策房六成以上的公租房,将与廉租房合并。两房将统一租金标准,廉租房住户将通过政府的租金补贴享受低租金。

  昨天,北京市住保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廉租房的后期管理。“超标”租户须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或按照两倍公租房标准租金缴纳租金。

  《意见》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公租房将与廉租房“合并”

  《意见》规定,各区县制定保障房年度建设、收购计划时,可统筹考虑廉租住房与公租房需求及建设、收购任务,并优先满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需求。

  市住保办政策规划处处长张国伟介绍,这项规定以及廉租家庭的退出机制,都是在为北京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并轨做准备。将来,廉租房和公租房首先将在房源上并轨。即房源统一都是公租房,廉租房家庭可以优先承租。

  在租金方面,廉租房的“毛租金”是公租房的标准租金,但廉租户可以拿到政府提供的廉租补贴,用补贴冲抵一部分租金,因此实际缴纳的租金还是很少的。

  如果实行并轨,廉租户缴纳的租金与目前的标准相比,不会有明显的变化。

  租户不缴租金从工资中扣

  今后,廉租家庭入住时,将免费领到一张廉租住房一卡通,通过银行ATM机上缴纳租金和相关费用。

  一卡通由市住保办统一制作,由委托的银行免费发放。未来还可实现缴纳水电费等其他功能。

  《意见》规定,产权单位可委托银行承担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对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和数额缴纳租金,并经两次催缴仍不缴纳的,可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廉租户如何划扣,目前还没有确定。

  旧城廉租申请家庭

  须腾退原房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须腾退原房也是考虑到旧城人口疏解的要求。

  《意见》规定,如果应该办理腾退原房手续但没有办理的申请家庭,将不得参加廉租实物住房摇号。实际入住前,申请家庭可在原房内暂时居住。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廉租房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原产权单位。

  公房原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且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房屋所在地区县住保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区县住保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

  廉租房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的,如果已纳入棚户区改造等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或位于首都核心功能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所在区县住保部门。具体腾退和补偿办法由各区县自行制定。

  原住房为私有住房的其他申请家庭,可自由选择腾退或不腾退,不腾退的按照差额面积发放廉租租金补贴或按差额面积配租。

  新政解读

  跨区廉租家庭情况谁核查?

  承租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保部门负责对廉租房承租家庭居住情况进行定期巡查或抽查,会同民政部门定期对承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进行复核。

  张国伟介绍说,由于城区缺乏建设用地,东城、西城等区县的廉租家庭,大都是跨区承租。就会出现户籍和居住地分割的情况,对于核查廉租房家庭相关情况的变化带来困难。

  以往,对于核查管理,涉及区县的职责并不明确。此次明确由原户籍所在区县负责,廉租房所在区县则要积极配合核查。

  “超标”廉租户不退房会怎样?

  《意见》对于廉租房的退出机制进行了细化,“超标”租户不退房将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因家庭人口、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承租家庭按照公租房标准缴纳租金。

  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也不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承租家庭,由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责令其在6个月内退回廉租住房,或按照两倍公租房标准租金缴纳租金。

  对于拒不退回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产权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予以曝光。

  张国伟处长表示,“如果发生了不退住房或不缴租金的情况,首先会调查他是否有实际困难。会积极帮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廉租户就业如何保障?

  《意见》明确,鼓励承租家庭参与廉租房的保安、保洁等管理工作。

  张国伟表示,廉租户是城市的低收入家庭,安排居住的同时,政府会考虑他们生活来源的问题。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将帮助具备一定能力的家庭成员实现社区内就近就业,还可以组织承租家庭建立楼长负责制,在居委会指导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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