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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指导意见出炉 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划扣

发布时间:2010-06-13  来源:  点击:
 

  本报讯 昨天,由住建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根据意见,租赁人若拖欠租金可从工资中扣除。

延伸阅读:七部门发文要求地方向“夹心层”供应公租房

  应向外来务工者开放

  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投资者可转让公租房

  对于公租房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租赁合同期满可续租

  公租房在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另外,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拖欠租金从工资中扣

  根据意见,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马上就访

  旨在解决“夹心层”住房难题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发展公租房对“夹心层”提供稳定房源,满足其过渡性基本居住需求,为破解外来人口住房政策这一重大课题提供了具体途径,对实现住有所居目标、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目前,如果全部依靠扩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覆盖面,一方面财政无力承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长,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能力,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

  ■北京举措

  本市公租房细则多已公布

  针对公租房政策,北京已在去年出台管理办法,除了符合条件的户籍人口可以申请外,一些在高科技园区工作的人群可以申请园区自有用地建设的公租房,这部分人也包括外来务工人员。单身的人可能通过集体公寓的形式解决,成家的可能通过小套型的公租房解决。对于在单位自有用地、园区自有用地和城乡接合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公租房,申请人群将体现“就近”原则。

  根据上个月公布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中,北京的公租房将达到“拎包入住”的标准。公租房的户型包括30、40、50、60平方米四种。此外,公租房规划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并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此外,今年,约1万套公租房将按计划建成。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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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翟烜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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