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和《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办法明确提出,承租廉租房家庭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住将被收回廉租房。
新建廉租房 单套须控制在50m2内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各市州、县市区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后,要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来确定,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此外,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要向社会公示。
承租家庭 连续半年不住将被收回
低收入住房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退回廉租住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经济适用房 单套须控制在60m2左右
《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县市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获取利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市州、县市区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州、县市区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房 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县市区、市州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缴差价。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满5年转让的,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