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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2014年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确认将招标5家主承销商。这也是首个明文通知组建政府债券承销集团的试点地区。
《通知》显示,2014年宁夏政府债券发行规模为55亿元,其中5年期债券22亿元,7年期债券16.5亿元,10年期债券16.5亿元。
按照要求,申请机构还应具备《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主要具备以下几项条件:一是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是财务稳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三是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四是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
根据《通知》,符合条件并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将相关申请文件在2014年6月20日前寄送宁夏财政厅。
据悉,此前财政部公布,在今年4000亿元地方债发行规模内,上海(楼盘)等10个地区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总规模为1092亿元。其中,江苏获准发债规模最高174亿元,广东为148亿元(不含深圳(楼盘)),宁夏则为55亿元。同时,5年、7年和10年债券比例为4:3:3。
目前,广东已明确将在6月上旬组建地方债承销团,并已就期债权发行进行了评级机构的招标。
(发稿:见习编辑 钟凯 审校:刘满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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