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娜 通讯员 王灵萍)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2012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例行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1%,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310元,不得超过14508元。
此次调整后,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310元,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4508元。
其中,单位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2年6月的月均工资。2012年度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自6月19日开始办理。
与此同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为各11%。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比例为15%,最低比例为5%。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缴存比例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可申请降低2012年度缴存比例,最低可降低至单位和职工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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