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徐运
晨报讯 上海市政府昨天发布通知,自今年8月起调整廉租房申请条件及配租标准,与以往的申请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申请廉租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大幅放宽。
按照新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9200元(含)、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可申请廉租住房。
此前,上海市廉租房申请的收入及财产门槛分别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100元(含)”,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此次调整标准,是首次将家庭财产标准按人数细分。
德佑地产研究中心主任陆骑麟表示,新廉租房政策与老政策最大的区别在于取消“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1100元”,转变为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9200元,就是人均月收入1600元,相当于增加了500元/月;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1120元,就是人均月收入1760元,相当于增加了660元/月。
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的收入标准是审核申请人半年内的月平均收入,现在放宽至一年,具备了更强的科学合理性。
此次标准的提升对低端租房可能带来一定的冲击,21世纪不动产分析师黄河滔称,本市低端租房多集中于宝山上大、顾村,浦东高桥,松江大学城等区域,这些区域内的部分毛坯房源租金价格多在1500元/月以下。
[新标准解读]
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9200元 (含19200元)、人均财产低于50000元(含5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1120元(含 21120元)、人均财产低于55000元(含55000元)。
●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廉租住房。
配租标准
(一)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按10平方米居住面积计算。
(二)租金补贴标准
租金配租家庭每月每平方米配租面积的基本租金补贴标准,黄浦、静安、徐汇、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浦东新区9个区为62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为50元;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5个区(县)为32元。其中: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4400元 (含14400元),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15840元 (含15840元)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
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4400元 (不含14400元)至19200元(含19200元)间,或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15840元(不含15840元)至21120元(含21120元)间的,按基本租金补贴标准的70%实施补贴。
上述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此前,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按照廉租住房复核办法重新核准前,其配租标准维持不变。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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