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房网

您的位置: 首页 > 资讯频道 > 政策法规 > 地下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地下室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发布时间:2011-05-17  来源:  点击:
 

  本报讯(记者左颖)昨天下午,市法制办在其官网公布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

  根据征求意见稿,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居住场所的,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同时不得设置上下床;并应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消毒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场(商店、市场)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开办文化娱乐和餐饮场所的,其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禁止利用普通地下室开办商品批发市场、旅店业,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利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应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规划用途为地下车库和设施设备用房的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

  地下空间的产权人、管理单位违反规定,未能保证地下空间符合利用条件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而出租、使用普通地下室未依法向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由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网友参与评论
 
条评论
表情
点击加载更多
表情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