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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本市户籍家庭限购第三套房

发布时间:2011-02-22  来源:  点击:
 

  新华网厦门2月22日电(记者项开来)厦门市政府20日出台文件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厦门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厦门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售房。

  2月20日,厦门市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对限购房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厦门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文件同时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厦门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厦门市要求,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在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方面,文件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行为,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适当提高存量房交易指导价,同时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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