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办法》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对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谓的“群租”进行了限制。根据《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违反该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对于这一规定,网民的反应却不尽相同,有部分网友表示,群租也是无奈之举,如果不是房价太高、租金太贵,谁会愿意选择降低自己的居住质量。而且,随着租住面积提高,房屋租金也会相应提高,这可能让租客面临更大的生活压力。某中介工作人员表示,在2007年期间,上海曾经进行过整治群租的行动,当时不少群租房租户进入租赁市场,但这些租户在原有居住地附近根本找不到合适的房源,而在租金不变的情况下,这些租客只能选择交通相对不方便的区域。对此,业内人士认为,群租这一现象不单单是一个房产租赁市场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抑制群租的初衷是好的,但在这一过程中,如何满足普通百姓,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更需要考虑。另外,业内人士也表示,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目前群租现象在上海各区域均有发生,如果单靠监管部门显然难以全面覆盖,而且,对于房东而言,与最高3万元的罚款相比,群租所能获得的收益要高出不少,相对较低的违法成本所能起到的震慑作用也会比较有限。
除了对群租现象的管理之外,此次《办法》在维护承租人利益方面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办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同时,《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如果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办法》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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