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击开发商房价过快增长,《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
深圳日前最新出台了一份《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对房地产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定,除明确打击“阴阳合同”、“捂盘惜售”外,还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该《办法》将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项目建设;并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这些条款进一步约束了开发商的资金使用,提高了开发商的开发门槛。
为了打击开发商房价过快增长,《办法》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办法》还禁止开发商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办法》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办法》同时将“阴阳合同”纳入条文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也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违反这两种规定的将处以5万元罚款。
《办法》还首次对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罚款从最低1万元到10万元不等。其中,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除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外,还将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