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1月27日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从2009年1月1日起,广西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将总体下调一个百分点,以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据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同时也是广西地方税收的支柱产业。近日,该局出台了《关于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统一了房地产开发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率,并把预征率总体下调了一个百分点。
据悉,房地产项目的不同性质适用不同的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据了解,这一做法降低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应纳税款的负担,减轻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的压力,也为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资金周转的保障,同时还反映了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