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上海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在住宅净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和车位数等方面均有严格的规划管理标准。
本市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指标作了明确规定。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合理有序,《意见》强调了三大基本原则,即先有规划、后有建设;聚焦重点、全力推进;统筹兼顾、不留新的后遗症。《意见》还提出,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保障性住房不得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不能随意降低规划配置标准,导致“二次改造”或留下新的后遗症。
中心城区项目容积率最高不超过3.5。《意见》指出,今后本市中心城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个开发地块住宅净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3.0;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5。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住宅净容积率原则上不超过2.5;有条件的地块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3.0。在绿地率方面,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基地内绿地按标准配置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附近地区内综合平衡;位于郊区外环线附近的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按标准配置绿化确有困难的,经征得绿化管理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25%。在建筑密度方面,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宜超过30%。在满足居住功能的前提下,鼓励保障性住宅房型和朝向等多样化设计,体现紧凑型、小户型住房的建设导向。同时,注重合理确定户型比例,适合不同社会人群的居住需求。可以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有效降低建筑高度,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选址应尽量在交通便捷地区。《意见》指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尽可能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并应在地区交通规划制定和实施中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设施的配套完善,做到合理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居民出行方便。保障性住房项目应根据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求及房型设计合理配置停车位,非机动车位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机动车泊位可适当减少,一般按照中心城区内0.3辆/户、中心城区外0.4辆/户标准配置。确因场地限制,无法满足机动车停车位设置标准的,可根据基地情况,由规划、交通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车位比例。业内人士认为,机动车位适当减少,一方面与政府提倡发展大运量公共交通有关,另一方面也符合保障性住房适用人群的定位。车位规划提倡适当提高自行车停车比例,方便住户出行时短驳和换乘。据悉,保障性住房选址于交通便捷地区,主要指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新城、集镇等交通便利地区,在轨道交通附近以及配套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高密度开发,这符合住房适用人群的实际生活水平且便于他们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