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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不能建旧房保权益 小产权房“终审”

发布时间:2008-10-27  来源:  点击:
 

  “中央明确小产权房不许再建,已购者利益受保护。”10月23日一早,在北京通州区购买了小产权房的陈先生就把这个消息告诉了也买了小产权房的朋友。“天又蓝了”,他这样感觉。

  自2007年“叫停小产权房”开始,陈先生的心始终都悬着。国土部和建设部,一说小产权房违法,一说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还有一些地方“炸掉”小产权房,这些信息都让他心惊肉跳。“全当是炒股被套牢了。”他自嘲说。

  提心吊胆一年后,他现在如释重负。10月22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小产权房绝不许再建,已购者合法利益要受保护。

  陈锡文是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说这番话的。这是“叫停小产权房”后,首次对已存在的小产权房何去何从的官方表态。“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措施,以保障小产权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陈锡文说。

  对已购买者利益的保护,不意味着小产权房开禁。陈锡文说的明白,“小产权房违法,绝对不允许再建设。”因此对已购买者权利的保障,只是解决违法小产权房的遗留问题。这个遗留问题的解决,涉及多项法律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三种情况下,才能转作建设用地。第63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小产权房都属于“非农业建设”。

  1999年和2004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分别有“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和“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明确规定。

  “目前正在研究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如何合法地转化为城市用地。对于小产权房,主要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成大产权房。”23日,中国住宅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土地管理法》对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限制条款也在修订中。

  对于小产权房补缴土地出让金转为合法化的方式,来自法律界的看法并不认同。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晓刚认为,小产权房“合法化”将有失公平,最好还是采用“有限的合法化”。

  “小产权房可以自由买卖,但是土地性质注明‘集体土地’加以区别对待。”杨晓刚认为,“这样,标明了房子的权利,而不是土地的权利,即保障了小产权房购买者的权益,不影响房屋的转让、抵押、出租,同时又不破坏‘集体土地’的性质。”

  据杨晓刚介绍,经济适用房和公房(个人以工龄等分得的房子,未缴土地出让金)都属于“区别对待”的房子,并非完全等同于大产权房。

  而本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消息也似乎证明了这一点。据悉,《土地管理法》第二次修订的方案中,对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重要修改。在保持现行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作者:王新磊 来源:华夏时报】 (责任编辑: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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