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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民房办公司须征得邻居同意

发布时间:2008-09-15  来源:  点击:
 

  现实生活中,有的业主将住宅出租办公司、开餐馆,常因噪音、污染等问题引起邻里纠纷。《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草案目前已经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些小区里的业主将自己的房子出租用作办公场所,很多底层住宅变成了超市、餐馆,噪音、污染等问题常常引来邻里纠纷。《条例(草案)》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应当有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草案)》还规定,业主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物业顶层的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作者:张晓晶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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