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权属关系不明确,如小区幼儿园、会所到底属于谁等,导致的物业纠纷越来越多。为解决这些问题,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了相关的权属关系,这一草案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介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产权归属不明晰,成为物业管理纠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学校、会所、幼儿园、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中水处理系统、直饮水系统、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等,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其产权进行界定,因此,关于这方面的产权纠纷日益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要彻底地减少或者防止物业纠纷的产生,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必须从源头上解决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产权问题。山东的这个条例(草案)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按照规划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未作约定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可以赠与全体业主,也可以自行经营或者出租、出售,但应当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专业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