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南京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为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规定从9月1日起正式实行。
规定明确并强调了赔付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将存量房交易资金擅自挪作他用的,应当足额返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公司制经纪机构的不得恶意以公司破产、有限投资额不足的理由逃避赔偿。
根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时,应当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书》,就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不被恶意挪用做出承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商业银行办理银行账户时,应当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书》。房产管理部门将出具《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书》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新规定还严格了房地产经纪挂牌持证上岗制度。规定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聘用经纪执业人员20日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个人执业备案手续,并申请《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挂牌上岗。
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工商、房产、公安、人行四部门联合发文,形成了对房地产经纪市场齐抓共管的协作监管机制,强化了经纪执业人员的自我约束,便于委托人选择经纪执业人员,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经纪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对非法执业和违法经纪行为及时进行投诉举报。
据悉,工商、房产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执业人员的备案、审查等方面也将采取联合办理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