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城市工作满3年的农民工,可申请经济适用房,这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的省建设厅《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其中,农民工数量较大、相对集中的兰州市今年10月底前就要开始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将农民工提供住房纳入用工劳动合同内容予以约定,落实用工单位对农民工提供住房的责任。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工程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要为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集体宿舍。用3年—5年时间,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强政策扶持,将在城市连续工作3年以上,具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的农民工可按照《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管理办法》,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州、县市区可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适合农民工需要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租金向农民工出租。用工单位可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用工单位应给予一定的住房租赁补助,具体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2009年1月底前出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兰州市农民工数量较大,相对集中,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研究探索和逐步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筹措、管理办法,为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