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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区联建安居房免收多项费用 可约定办产权

发布时间:2008-08-12  来源:  点击:
 

  联建安居房,免收多项费用;购买安居房也能用公积金贷款……日前,都江堰市政府正式出台了《关于扶持居民安居置业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对市民、企业参与灾区住房重建以及灾区居民购买商品房等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

  参与住房建设

  联建安居房 可以约定办产权

  《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城镇建设安居房中,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灾毁住房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可在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由原住房所有权人在原址进行联建(自建)或委托企业建设。城镇规划区以外灾毁农村房屋原地自建中,与灾毁农房户合作建房的,在提交相关宅基地、规划审查意见和批准开工、质检证明等文件后,可由房管局按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办法及其农户与合作投资者的约定分割农村房屋产权或办理房屋共有产权,免收所有办证费用。与此同时,《意见》中对于联建安居房的其他优惠政策,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在报建费用的减免上,《意见》明确,在2010年6月30日前修建安居房项目和受灾户原址自建或联建安居房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文物勘探费等。除此之外,如果是与受灾户原址自建或联建安居房的,对自来水涉及的费用,每户减免400元;对天然气涉及的费用,每户减免300元;有线电视和数字电视涉及的费用每户减免15%。

  与此同时,《意见》也提出鼓励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通过投资、联建、土地整理、项目转让等方式开发建设限价商品房、商品房、旅游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和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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