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近日颁布了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并将于8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天津市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2003年以来,天津市加强了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过收购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2006年,土地整理储备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写入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办法》规定,天津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军队空余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