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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告文昌政府占用厂房 政府已经答应"换地"

发布时间:2012-05-25  来源:  点击:
 

近日,海南视窗独家报道了《建医院占市民厂房 文昌市民告政府违法行政》一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4日,记者从文昌市相关部门确认,李先生提出的“异地搬迁工厂(即交换土地使用权)”要求已经得到了文昌政府部门认可。

据李先生向记者介绍,他2002年在文昌市文清大道上建起一家工厂并生产至今,2009年3月,文昌市人民医院搬迁扩建工程项目选址在该大道上,李先生10亩厂房土地恰好在该项目范围内。对此,文昌市要求收回李先生这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李先生对此举没有异议,还向文昌市国土局打了报告,表示支持,但为了厂房的正常生产,他提出异地搬迁工厂(即交换土地使用权)。

文昌市国土局则认为,原则上该块土地应该以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文昌市政府在2010年3月15日作出《39号决定》,坚持以有偿方式收回李先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拆迁及补偿。对此,李先生认为文昌市政府程序违法,将文昌市政府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8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文昌市作出的《39号决定》没有适用具体法律条款,没有作出征收房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消。文昌市政府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文昌市政府在没有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的情况之下,《39号决定》直接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拆迁地上附着物(其实是厂房)没有法律依据。《39号决定》中决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有2116.4平方米的厂房,且该厂房已具有合法的房产证,因此征用这些房产还应依照《城市房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39号决定》没有让产权人李先生选择拆迁补偿方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是其最基本要求。拆迁补偿没有依法进行之前就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就可能侵犯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加上《39号决定》没有让房屋权人李先生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也是程序违法的具体表现。随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39号决定》应予以撤销。

文昌市主管国土的常务副市长王云就李某江拆迁纠纷一事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时表示,“我们政府一直在努力与李先生方面协商解决纠纷。应该赔偿李先生的,政府一定会赔偿。但是赔偿应该比照国家有关赔偿标准来进行。”

然而李先生表示,他自始至终就没有同意拿赔偿款,而是坚持要政府给他同等面积以及条件的土地,以便安置他100多名工人,而他的椰子加工厂也可以继续其生产和经营。

24日下午,文昌建设局符局长在接受记者提问时明确说:“我们正在积极为李先生寻找和他厂房用地条件相仿的土地,已经找到了两块土地,但李先生看过以后觉得不太满意。我们正在积极为李先生匹配相关的地块,相信很快就会找到让他满意的土地。”

但记者问及是否李先生可保持现有厂房不做征用的问题时,符局长明确表示:“那不可能。他那块土地已经规划为新的文昌人民医院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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