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我省住房救助对象及方式,要求各市县结合实际,完善住房救助办理程序,多渠道筹集住房救助房源及资金,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众家庭及个人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应救尽救。
明确救助对象和方式
《意见》明确了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13平方米以下。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
市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及时公布住房救助对象的准入条件和救助后的标准,并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意见》指出,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要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的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给予租金减免,确保其租金水平不高于并轨前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为方便城乡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各市县要在各乡镇建立社会救助服务机构。
多渠道筹集房源和资金
《意见》明确了城镇住房救助房源为公共租赁住房,各市县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机动房源,以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住房困难的群众安置过渡所需。
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专项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年度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发行地方债券、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捐赠资金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省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市县政府根据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补助标准和本地实际安排补助资金,整合相关专项资金,争取省直对口扶贫单位的资金支持。在各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应发动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此外,政府鼓励农民贷款建房,市县政府应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服务。
动态调整租金
《意见》强调各市县要按规定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的财税、金融和用地等优惠政策。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同时,要完善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住房救助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立住房救助信息与其它救助信息互享机制。通过多部门合作,完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住房状况的核对机制,提高审核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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