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作为房屋抵押的凭证,借出去20万元,到头来却发现建成房屋已被卖给他人,到法院说理也不被支持,这是为什么呢?五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这样一起案件,给世人不少启示。
五河县城社区居民李先生2012年4月借给朋友人民币20万元,双方言明6个月内还清借款,对方以一套在建的还原房作为抵押,如果逾期不还,抵押的住房归李先生所有。为表诚意,对方不仅写下借条,还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交给李先生作为抵押凭证。但借款期限届满后,对方既没有还款,双方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手续。 2013年11月份,还原房主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丢失为由,补办了手续,后经人介绍将已建成的还原房屋卖给何某,并协助何某办理了房产证。 2014年3月,李先生经过该小区打听到该还原房屋已交付,认为已交付给还原房主,随即将房门锁换掉,让家人入住。何某立即报警,后来双方又多次协商未果,前不久何某将李先生及家人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速腾退出诉争房屋,并赔偿租金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对诉争房屋已取得合法房屋产权证书,是诉争房屋实际所有人。李先生及家人虽手持诉争房屋原房主借条,以及逾期不还诉争房屋进行抵押的相关凭证及字据,因未与原房主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他项抵押权证书或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该抵押行为未生效,不能对抗何某对该房享有所有权,也无权占有该房屋,故对何某要求李先生立即从侵占房屋退出,将该房归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何某要求李先生承担房屋租金损失的诉求,虽存在,但何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法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从占有诉争房屋退出,将该房退给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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