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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黑龙江省新就业无房职工也可申请公租房

发布时间:2015-04-01  来源:  点击:
 

哈尔滨(楼盘)日报4月1日讯 省政府日前公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按照不高于同类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70%的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根据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同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特困救助户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减免租金。

《办法》明确,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60平方米,最低保障户型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符合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限不得超过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安居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是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予以审核。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损毁、破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赔偿,或者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由安居工程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此外,若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将被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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