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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廉租房可跨区域调换 骗租者5年不得申请

发布时间:2013-10-02  来源:  点击:
 

近日,记者从海南省海口市住建局获悉,由于2008年颁布施行的《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不适合当前管理工作的需求,海口市对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定出《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退出管理、骗取保障资格等问题做出新的规定。该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套型建筑面积以5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海南房产海口市廉租住房以套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政府统筹投资通过市场收购或租赁普通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的放宽。

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

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向符合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由其自行通过市场承租住房。

满30岁常住城镇户口的单身居民,可单独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孤儿或年龄届满30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应当持如下材料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书;(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收入及财产等情况的相关证明;(五)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六)其他必要材料。

廉租住房可申请跨区域调换

廉租住房配租后,保障对象之间协商同意需要相互对换廉租住房配租居住的,经保障对象提出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办理相关住房配租调整手续。

廉租住房配租后,承租人需要跨辖区调整租住廉租住房的,应当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经区核实同意,在存有房源的情况下,可办理相关手续。承租人重新申请并配租廉租住房的,原住房租赁关系合同应当终止并退出原配租的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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