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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立法规定父母不得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

发布时间:2008-11-12  来源:  点击:
 

  昨日下午,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被再次论证及修改,新的方案更加突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要点提示

  不满12周岁不能坐副驾驶位

  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成绩

  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自救演习

  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或将“违法”

  不能将未成年人单独留车内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也即是说,若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可能将触犯法例。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寄宿期间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及时查找,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草案还强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可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值得注意的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电子游戏”也被列为监护人的职责。

  学校女厕位应当多于男厕位

  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修订草案再次重申:学校应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量,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作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

  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修订草案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

  一些人性化的保护措施也在此次修订草案中得以体现,例如针对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规定“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

  学校不得租借校园场地停车

  草案提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建立安全检查和日常维护制度,对校舍、运动场所、教学设备、安全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健全食品、药品、用品登记检查制度。同时,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未成年人安全和保护工作。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平时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技能。草案特别强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未成年人开展一次自救演习。”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校园场地停放机动车辆。

  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可上诉

  与此同时,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提起申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

  学校应当明确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未成年学生申诉。

【作者:杨明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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