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八所镇皇×村的男子刘宝和女子王丽于1992年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在3个子女相继出生后,刘宝开始搞婚外恋并与他人生子,还经常动手打王丽。王丽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刘宝和王丽又因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分割对簿公堂。
男女同居生活多年后男方出轨了
刘宝和王丽都是东方市八所镇皇×村人,他们于1992年2月在村里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3年7月26日,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刘小宝出生了。后来,他们的二儿子和小女儿也相继出生。“由于婚前我对他了解不够,草率成婚,孩子相继出生后,我发现他出轨了。”王丽说,不管怎么样,她一定要照顾好自己的孩子。
2000年他们的女儿出生后,家中盖起了一幢平顶房,经济条件逐渐变好。2011年2月,他们在平顶房上加盖了第二、第三层。日子越过越好,可王丽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因为她发现“丈夫”搞婚外恋,与别的女人同居并生子。这个家失去了以往的平静,夫妻两人经常争吵,刘宝还对王丽实施家庭暴力。刘宝和王丽的关系越来越淡漠,“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王丽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两人解除同居关系。其间,刘宝为了解除与王丽的同居关系,曾做出书面承诺:“我刘宝不要和王丽结婚以后得来的财产,并且以后都不回家,还有现在卖土地的钱,反正全部家产归子女所得。”
双方为争房产闹到法院
2014年,刘宝因与王丽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事向东方市人民法院起诉。刘宝诉称,皇×村的那幢三层楼房是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法律分割,同时他也希望因装修房子所欠的8万元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庭审期间,王丽向法院出示了刘宝曾经写下的承诺书,希望法院判定该承诺书有效。“我会自行抚养3个孩子,但前提是他放弃分割房产。”王丽说,“刘宝婚外生子,并且经常对我家暴,是他背叛了我们的婚姻,我和孩子都是受害者,希望法院能够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14年12月26日,东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东方市人民法院认为,刘宝和王丽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在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应予分割,但鉴于王丽抚养3个孩子,生活较为困难,且孩子的抚养费又自行承担,故楼房归王丽使用和所有,但王丽需给刘宝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将房子估价为35万元,王丽应补偿刘宝17.5万元,对于同居期间的债务两人共同偿还。
二审:不支持男方的诉求
刘宝和王丽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双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宝认为,在一审判决中,东方市法院对房子估价35万元,未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损害了他的利益,希望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对三层楼房的价值进行评估,他获得楼房价值的50%。王丽则表示,刘宝曾出具承诺书,称楼房归3个子女所有,她之前表示过不要刘宝承担抚养费,但前提是刘宝放弃分割楼房。王丽认为,在他们的“婚姻”中,刘宝是背叛者,她和孩子是受害者,应该得到补偿。
日前,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该院认为,刘宝出具的承诺书应视为双方就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所达成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对于刘宝提出的分割楼房的诉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刘宝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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