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 (记者 汪红)事件点击
自2011年2月至今,北京(楼盘)市的限购政策已实施三年多,由此催生了各种各样的购房组合。
其中有一种情况是“先租后买”,也就是想买房的人因暂时无在京购房资格,而给其相中的房子的主人先交租金,等其具备购房资格后再将该房买下。可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变故。
2011年3月,小丽打算在京购置一套一居室,恰逢限购令出台不久,小丽的社保要再过两年才满五年,便想在不能过户前先按时给出卖人租金,待社保满五年时再过户。
小丽通过中介找到了卖主,卖主也同意了小丽的想法。双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年后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同时还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两年,每月租金2000元。
小丽支付了全款,并按年向出卖人交付租金。2013年4月,小丽通过了购房资质审核,便联系卖方办过户,卖方却说过户要按现在的市场价。
律师评析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指出,如果双方约定按过户时的市场价确定房屋价格,一般不会产生太大纠纷;如果是在租赁之前便已确定好房屋价款,由于市场因素的影响导致房价波动,在实际履行中可能会出现卖方或买方毁约的情形。
本案中,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早在两年前就已签订,小丽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款,出卖人也将房屋交付给小丽使用。
双方的约定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先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小丽可依法起诉出卖人,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文/记者 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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