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李辉)55万元购得心仪的房屋,却因原房东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陷入尴尬,为了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购买者张女士将原房东告上法庭。6月9日记者获悉,兰州(楼盘)中院终审维持卖方在限期内协助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判决。
2011年11月30日,市民张女士从某房屋中介公司相中一套位于张掖路中环广场的房屋,但令张女士有些犹豫的是,该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于是,中介公司提供了多份材料,包括该房屋的一手购房合同、房屋拥有者赵丽与丈夫王亮的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夫妻二人的出售房产授权委托书。张女士见材料齐全,便与男主人王亮和中介公司于2011年12月4日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以55万元价格买下这套房产并顺利入住。
2012年8月,张女士得知自己购买的这套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便找到王亮,要求其办理过户手续,岂料,此时的王亮正与妻子赵丽闹矛盾,妻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女士只能诉诸法院,请求法律给予公正判决。城关法院一审认为,王亮与赵丽是夫妻关系,明确涉案房屋是二人婚内财产,张女士签署的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依法有效,王亮、赵丽理应协助张女士办理过户手续,现以种种理由推诿,应对本起诉争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王亮夫妻在限期内协助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宣判后,赵丽不服,其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称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为自己所有,王亮无权处分,况且,自己对涉案房屋出售毫不知情,中介公司提交的委托书及收条中“赵丽”的签名均是王亮模仿,根据时间计算,张女士购买房屋时,自己正在诉讼离婚,不可能委托王亮出售房屋。赵丽认为,一审判决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兰州中院能够改判。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作为买受人在公开市场选择房屋,王亮持有相关手续出售房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使二人代理出售房屋的交易关系成立。因该房屋交易时产权证没有办理取得,王亮与赵丽关系依然存续,张女士有正当理由相信王亮持有相关凭证即有权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赵丽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张女士在此次交易中有恶意行为,法院认定张女士的交易行为属善意有偿行为。二审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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