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程怡 通讯员 富心振
晚报讯 购房人怠于了解“限购令”致买房不成,一纸诉状将房产中介和卖房人告上法庭要求解决。近日,上海(楼盘)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解除购房人与房产中介、卖房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驳回购房人要求卖房人返还定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0年11月初,湖北籍市民刘先生在武汉(楼盘)通过网上查询购房信息,然后就和沪上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取得联系。当月13日,刘先生作为买受方与出售方林先生及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了购房总价款为608万元以及付款方式、期限等条款。刘先生当日支付定金10万元。然而,约定的居间协议签订后7天内,在房产中介通知刘先生与林先生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刘先生以“上海限购令”的出台无法办理贷款等理由拒绝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因纠纷经协商难以解决,刘先生诉诸法院。
原告刘先生认为,2010年4月15日国务院颁布“国十条”,当年10月25日上海出台了外省市人员在沪购房不能申请贷款的政策,因其在外地不了解这个限购政策,故签订了居间协议,后来了解到该政策,已无法继续与林先生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告知了房产中介以限购为由不签了。现根据相关政策提出解除居间协议,要求林先生返还定金10万元。
被告房产中介与林先生均认为,原、被告在签订居间协议时,上海市尚未出台限购政策,该限购政策开始于2011年1月18日。现同意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居间协议,但由于刘先生没有按照居间协议约定的期限签订正式合同,他已经构成违约,按照协议约定定金应予没收。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居间协议时,上海市已经出台了外省市人员在沪购房申请贷款的限制政策,同时居间协议中另约定了原告贷款不足应以现金补足房款,贷款不足可理解为贷款成数的减少,亦可理解为贷款不能,贷款成功与否不是原告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理由。原告系怠于了解已经发布的相关房地产政策,并因购房支付能力欠缺而不能与林先生按协议约定的时间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属于不可归责的情形,且林先生无违约行为,故原告要求林先生返还定金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扫描微信二维码、加入城市微生活,关注三亚房网微信(微信号sanyafangwang),海南三亚楼市最新动态随时奉上,免费看房、独家优惠、楼盘资讯、随时互动!关注三亚房网微信(微信号sanyafang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