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楼盘)8月5日电(记者毛一竹)记者5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1年至今,该院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主要涉及不动产纠纷,占72.1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收案量最多,占59.23%。法院认为,这是很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不了解导致的。
广州市中院统计,近三年,该院共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分别为2011年203宗、2012年267宗,2013年上半年213宗,结案共503宗。收案量与结案量均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从案件类型来看,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收案量最多,占总收案量的59.23%,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所占比例也不断增长;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类型来看,该院审查的仲裁案件主要涉及不动产纠纷,占72.16%,其次为合同纠纷,比例为26.22%。
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十分陌生,对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也并不清楚,导致近年来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急速上升。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认识有三大误区:一是误认为选择了仲裁机构以后,法院还可以管辖其纠纷,在签订合同时对仲裁条款未加留意,在纠纷发生后才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二是误认为法院应当全面审查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因而在申请撤裁或不予执行时罗列了大量的关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三是误认为司法仲裁审查案件的程序与普通诉讼案件程序相似,在法院就仲裁异议作出裁定后,就该裁定向法院提出复议、上诉,要求进行复议、二审或再审。
根据当前的法律法规,这些请求均难以得到支持。首先,商事仲裁遵循自愿仲裁及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仅限于程序性事项,裁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和适用法律是否正当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再次,法院作出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后,该裁决于送达各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复议、二审或再审程序。
余明永说,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最突出的价值就是经济和便捷,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裁终局制”。法院提醒,随着仲裁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在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中适用越来越广泛,很多标准合同中都约定了仲裁条款,公众在签约时应对仲裁程序有所了解,避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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