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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住宅物业条例删除欠费将影响过户条款

发布时间:2010-12-24  来源:  点击:
 

  本报讯记者 刘昕璐 历史遗留下来的商品房和售后公房混合小区差异化收费标准,一直受到质疑并不断引起纠纷。昨天,备受关注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终经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售后公房,只要是由同一物业管理、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即执行同一标准物业费的原则。

  拖欠物业费不影响过户

  物业服务费收取难,成为本市物业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此前,《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规定,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房屋转移和抵押登记环节将受到一定限制。经审议,此条款被删除。

  此次,经表决通过的新规中,包括业主权利义务与业委会职责、业委会换届改选时的资料移交等内容都做了修改或增加。今后,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可以由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而业主有逾期不交物业费行为的,业委会也须承担督促其交纳的责任。

  另外,新规最终也采纳了审议时常委会委员关于“欠交物业服务费救助机制”的相关建议,即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物业服务费欠交纠纷。

  同一物业收费标准一致

  至于物业费的收取,新规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而根据现行的标准,在混合小区内的业主享受到同样的物业服务,收取的物业费标准却有明显差异,商品房收得贵,而售后公房甚至最低只要6元/月。这不但与质价相符及权利公平的原则不相符合,而且也容易引发不同性质房屋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此,审议中,有代表提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同一价格标准的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收费发展的必然方向,但也有代表指出,要充分考虑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历史,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并建议通过政府部门对这一问题制定具体操作规范,予以解决。

  市人大法治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在新规中虽然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收费执行同一价格标准”,但强调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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