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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修改取消行政强拆拟由法院强执

发布时间:2010-12-16  来源:  点击:
 

  新拆迁条例二次征求意见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价

  国务院法制办15日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再度就“新拆迁条例”立法征求公众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针对群众关心的房屋征收补偿问题,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拟立法取消“行政强拆”

  改由政府申请法院强执

  现行条例规定:政府既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定同时明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修改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基层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制约,有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

  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3950条意见是针对征收过程中的强制搬迁提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主体,是当事人一方,不应有行政强拆权,政府只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即使政府强制拆迁,也必须依法申请法院裁决后方可强制拆迁,建议取消行政强制拆迁制度。二是认为为了提高征收工作的效率,保证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必要保留行政强制拆迁,但应当对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严格限定。此外,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强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恶性事件虽然是极少数,但必须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9年8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也排除了行政法规设定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严禁采取暴力方式拆迁

  造成损失拟将依法追责

  本次征求意见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首次征求意见稿: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此外,新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规定了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会受到严厉的处罚。非法强迫搬迁的单位和个人,不但要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修改原因:

  现在的规定限制更加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非法方式强迫搬迁。目前的强制搬迁过程中,极端悲剧频发,危及公民个人权利和生命安全。在新的征收条例中采用强制禁止性规定,也显示了党和政府杜绝暴力搬迁、野蛮搬迁的决心。

  公共利益界定更加严格

  机关办公楼一项被保留

  首次征求意见稿: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共利益前提: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首稿中的“国家重点扶持”在此稿中改为了“政府组织实施”,此外防灾减灾项目也被纳入其中。首稿中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在此稿中被修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而“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在此条中得以保留。

  相比首稿,在“危房改造”部分,本稿特别加入了“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内容。

  值得提出的是,此稿特别明确: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修改原因:

  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多位法学人士提出:主张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宜过宽。如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的最终用途可能具有商业性质,凡是具有营利性的项目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此外,主张公共利益应当是所有公众都能共享的权益,应该完全由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因此,收费的公路、教育、医疗、市场化运作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等都不应属于公共利益。而危旧房改造不好界定,应当对危房和旧房进行区分,也有意见提出危旧房改造中存在商业开发,不属于公共利益。

  明确房屋征收程序性规定

  强拆前先补偿或提供房屋

  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二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二次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改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程序性规定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好公共利益和被征收群众利益。在此稿中,为了保证程序公开、公正和补偿到位,为了给被征收人提供充分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都做出了相关规定。

  明确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

  拟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现行规定:建设单位是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单位实施拆迁。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修改原因: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拆迁速度和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经济利益相关,容易造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矛盾激化。这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

  今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其中涉及房屋征收实施机构的意见共2454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但是受委托单位应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是营利性组织,并且对受委托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二是认为受委托单位不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以及一切与该项目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三是认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委托其他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具体工作。

  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据新华社

  数字背景

  65601条意见建议

  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

  40余城市专项调查

  据了解,首次征求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经过多次论证,听取专家、有关机关意见之后,形成了此次的二次征求意见稿。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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