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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征求意见稿修改摘要

发布时间:2010-12-16  来源:  点击:
 

  删除“行政强拆”的规定,明确特定条件下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房屋评估机构的产生办法,一稿规定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二稿表示“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为了避免暴力拆迁,二稿首次对委托房屋征收机构做出了规定,即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和一稿相比,二稿还明确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也即禁止开发商参与拆迁。

  一稿中对危旧房改造有所限制,即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方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做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也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危旧房改造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方可生效。这一比例在二稿中被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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