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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恐难产 是否保留“强拆”争议最大

发布时间:2010-08-10  来源:  点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布至今,已过半年。新拆迁条例何时出台,还是个未知数。各地不时发生的强拆事件强化着公众的担忧:新拆迁条例是否难产,会否“胎死腹中”?

  新拆迁条例出台,难在哪里?

  原“拆迁条例”为何屡受攻击

  “恶法”、“违宪”、“地方政府过度逐利的保护伞”。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广受诟病,有人甚至公开称之为“天怒人怨”。

  “《拆迁条例》之所以经常受到攻击,主要是因为,它的出台主要是为地方政府的拆迁提供一个依据。”一位业内权威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199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当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已取得了重大突破和实质性进展,进入了全面推进和综合配套改革的阶段。“当时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出现了新的问题:以前拆迁、改造,基本上面对的是单位,是公房,大家一起开个会,发个文件就可以了。1991年前后,随着房改的实施,被拆迁区域中,越来越多的私有住房出现,地方政府应该怎么拆?被拆迁对象应该怎么安置?地方政府需要依据。于是,《拆迁条例》应运而生。”

  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深入进行,拆迁越来越多,新情况不断出现,比如住房商品化、房地产市场的形成等等,原有的《拆迁条例》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于是2001年新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出台。

  该业内权威人士认为,尽管2001版《拆迁条例》与1991版相比,进行了进一步的改善,如改“作价补偿”为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等市场估价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等,但实际上只是起到了“政府拆迁的依据”的作用,对被拆迁人考虑过少。

  2001版《拆迁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该业内权威人士认为,重点是“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经济发展加快,各地无不大搞规划建设,架桥铺路、招商引资,兴建项目,而拆迁成为许多地方发展经济要做的第一件事,是所有宏伟蓝图得以实施的前提。”

  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对被拆迁人的权益考虑较少。“所谓拆迁,其实分两步:征收和拆迁。因为,居民房屋下面是国家的土地。要拆迁,首先是政府征收土地,并对居民进行补偿、安置;然后,开发商也好,相关方也好,进入、拆迁、重建。在征收土地环节,当事人只有政府和被拆迁的居民。而2001版《拆迁条例》,实际上两步并成了一步走,将本应在征收环节,由政府负责的补偿、安置内容,交给了拆迁环节,于是出现了第三方,即拆迁人。其实就是开发商。”

  2001版《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关拆迁的事宜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最难办的,就是补偿、安置。逐利的开发商能办好吗?”该业内人士表示,引入拆迁人,在许多地方的实际操作中,效果很明显:开发商的积极性得到极大鼓励,建设项目基本上能够“迅速、顺利进行”,但这种“快刀斩乱麻”式的拆迁办法,受益者主要是地方政府。“被拆迁人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补偿标准太低,补偿方式太少,拆迁方法不当。比如补偿方式,虽然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但被拆迁人基本上没有自主选择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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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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