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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14条提振楼市

发布时间:2009-02-23  来源:  点击:
 

  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2月20日,福建省出台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鼓励支持普通商品房消费和营造发展投资环境四方面,提出了共14条措施,助推楼市回暖,进一步提振楼市信心。

  《意见》规定,对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即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意见》对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意见》表示,要加大廉租房的建设力度,各市、县原则上要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左右的家庭,都纳入保障范围。

  《意见》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住房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购房款总额0.5%征收。

  《意见》表示要支持房地产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开发企业将空置的普通商品住房改售为租,对其租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鼓励政府采购、企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作为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

【作者:陈小丽 来源:观点地产网】 (责任编辑:房产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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