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上海网昨天发布最新修改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将取消土地使用金的征收。
此前《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已于2008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办法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从文件内容来看,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删除与“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直接有关的条款。“土地使用金”的征收依据是1996年10月30日发布、2001年5月21日修正的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征收标准具体为:按出让地块的面积计算,每年每平方米1元。
不过,土地使用金从出台至今真正征收时间并不长。2002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印发<本市土地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内资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工业项目以及外资外销、外资内销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项目的地块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
到2003年6月,上述优惠被取消,除了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大产证)后,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之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金的项目用地,自2003年起恢复征收。
据悉,此次取消土地使用金,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负担。针对目前本市土地使用中税费项目较多,且有重复征收的现象,市政府对相关收费项目进行了梳理归并,决定取消“土地使用金”的征收。
由于“土地使用金”为按年征收,因此,修改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