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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在手却被卖家挂失

发布时间:2015-09-23  来源:广州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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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状告房管局被驳回 法院:针对补发行为的行政诉讼依法不予受理

  判决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广州日报讯(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衡芳、刘川)买房后拿到房产证就能高枕无忧?错!阿丽在增城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她从卖家手里拿到房产证后,对方却一直推脱不办理过户手续。原来,卖家补办了新的房产证,还将房产办理了抵押借款。阿丽认为,房管局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一怒之下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了阿丽的起诉。

 

  卖家售房后将房产证挂失换新

 

  2013年5月,阿丽从阿钟(均为化名)手上购买了一套增城锦绣御景国际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阿丽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由于该房产已抵押给银行,阿钟未及时涂销抵押,因此当时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阿丽只是搬进去居住。阿丽要求阿钟及时办理,出于保险起见,她将阿钟的购房合同、房产证等相关原件拿来自己保管。

 

  事后,阿丽继续要求阿钟办理过户手续,但阿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阿丽心想反正房产证已在自己手里,阿钟也耍不出什么花样。2014年7月,感觉不对劲的阿丽经过查询才得知,阿钟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欺诈手段将原房产证挂失,重新办理了新的房产证,并以新的房产证向银行做了抵押借款。

 

  房管局补发新证是否有错?

 

  此消息犹如晴天霹雳,愤怒的阿丽将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房管局补发的新房产证。阿丽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法定期限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补发。但房管局在给阿钟办理补发新的房产证手续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面对控诉,增城市国土房管局认为,新房产证是根据阿钟的申请并依照房地产权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之前遗失的房产证补办而来,是未改变登记内容的遗失补发权属证书行为。虽然阿丽认为她在2013年5月与阿钟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她也同时承认与阿钟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即阿丽从未取得涉案房产的物权。 

 

  房管局还认为,新证补发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3年8月,阿钟向房管局申请挂失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同年9月,在当地报纸刊登了遗失声明。1个月后,阿钟向房管局申请补办涉案房屋的房产证。2014年2月,房管局向阿钟补发了新证。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丽起诉要求撤销房管局于2014年2月发放的涉案新的房产证,该证的颁发是旧证的补发登记产生的行为,而不属于新的登记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记簿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为此,房管局向阿钟发放的房地产权证属于补发行为,阿丽对此提起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依法驳回阿丽的起诉。

 

  经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房之前,应先行了解房屋权属状况,也可以要求卖家打印相应的证明。签订买房合同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如果遇到案例中的情况,买家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卖家办理过户,否则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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